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反诉被告):张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被告(反诉原告):李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贤,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晓与被告李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期间,李建提出反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受理。原告张晓、反诉原告李建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反诉原告李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晓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李建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