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周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孟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周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7年7月22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湘01刑更28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湘01刑更31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共计减刑二年七个月,刑期至2024年12月22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21年5月3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截止至2020年9月累计5个表扬加考核分549.5分。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孟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维持不变(刑期至2024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