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苏焰,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申请人:李小林,男,****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
被执行人:何秀珍,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第十三师。
被执行人:苏华冠,曾用名苏冠,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苏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第十三师。
被执行人:苏志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第三人:马义麻,男,****年**月**日出生,住第十三师。
第三人:程桂红,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2020)兵1202执415号申请人李小林与被执行人何秀珍、苏辰、苏焰、苏华冠、苏志奎,第三人马义麻、程桂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苏焰对本院查封哈密红星一场友谊西路红桥小区8号楼底商8号商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苏焰称,请求法院立即终止并解除对苏焰在哈密红星一场友谊西路红桥小区8号楼底商8号商铺的查封(扣押、冻结)。事实与理由:法院因李小林与苏文林购房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哈密红星一场友谊西路红桥小区8号楼底商8号商铺。申请解除查封的理由如下:第一,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12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第二条中明确说明:被告何秀珍、苏辰、苏焰、苏华冠、苏志奎在继承苏文林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李小林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苏焰在2020年6月5日在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做笔录时已明确告知并未继承苏文林任何遗产也放弃继承苏文林的任何遗产;第二,本人作为原始房主,于2012年取得哈密红星一场友谊西路红桥小区8号楼底商8号商铺《附:兵团房地产管理局十三师房地产档案、分户图等证明材料》,根据《继承法》,此商铺不属于苏文林的遗产范围;第三,本人名下哈密红星一场友谊西路红桥小区8号楼底商8号商铺于2012年就已取得,并非苏文林病重时获取,从时间上来说和遗产并无任何关系;第四,本人于2012年就已经购买哈密红星一场友谊西路红桥小区8号楼底商8号商铺,而本案涉及的资金为2017年发生的,与本人所购房屋无任何资金上的因果关系。故法院查封苏焰在哈密红星一场友谊西路红桥小区8号楼底商8号商铺明显错误。
苏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房地产档案(房屋现状调查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私有房屋产权登记换(发)证申请书)。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异议人苏焰系苏文林之女。位于第十三师红星一场友谊西路红桥****楼系苏文林开发并承建,为政策性住房。
2019年12月4日,被申请人李小林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认为苏文林将位于第十三师红星一场友谊西路红桥1区8号楼5号商铺的房屋在出卖给了自己,在李小林招租时才得知苏文林已将该房屋在之前出售给了案外人程桂红。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兵1202民初15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解除原告李小林与苏文林于2017年6月1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二、被告何秀珍、苏辰、苏焰、苏华冠、苏志奎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向原告李小林返还购房款500000元及承担利息79811.11元。该判决生效后,本院依法扣押了位于红星一场友谊西路红桥小区8号楼底商8号商铺。
本院在执行该案期间,异议人苏焰提出执行异议,并向本院提交房地产档案一份(房屋现状调查表、商品房买卖合同、私有房屋产权登记换(发)证申请书)等证据,认为涉案房屋属于自己所有,不属于苏文林的遗产范围。
在庭审中,异议人苏焰陈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签名是苏文林的签字,苏焰并未签名。位于第十三师红星一场友谊西路红桥小区**楼底商**商铺苏焰从未管理及经营,在其父亲去世后,自己才进行了管理,并将该商铺出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苏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位于红星一场友谊西路红桥小区8号楼底商8号商铺属于自己所有,不属于苏文林的遗产。经查,位于哈密红星一场友谊西路红桥小区**楼整体均由苏文林在世时所建,为政策性住房,苏焰认为该房屋自己所有,但无任何权属证明,其向本院提交的房地产档案中共有三份证据,其中房屋现状调查表中,无任何签名或盖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处签有苏焰,却无出卖人的签名或盖章。其中私有房屋产权登记换(发)证申请书中亦无任何单位的签名或盖章,从异议人苏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分析,其所提交的房地产档案中并无异议人苏焰及出卖人的任何签名,无法证实其购买房产的事实,也无任何证据证实其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异议人苏焰提出的异议,无任何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苏焰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