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戴新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单华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虎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关于戴新刚申请执行单华伟、虎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11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单华伟、虎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戴新刚支付下欠的钢材款3707071元及利息(利息以3707071为基数计付,从2015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1131元,由单华伟、虎坡负担。因被执行人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戴新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予以核查,并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收益类保险经营单位、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如下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零星存款,经向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要求采取执行措施。

2、发现被执行人单华伟名下有豫D×××××号奥路卡牌车辆,已在申请执行人戴新刚在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豫0411执394号案件中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11日止;发现被执行人虎坡名下有豫D×××××号奥迪牌车辆、豫D×××××号东风牌车辆,已在申请执行人戴新刚在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豫0411执394号案件中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2年5月13日止。因上述车辆均未实际控制,故无法执行。

三、2021年8月31日,经向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调查。

四、2021年7月31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707071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707071元及相应的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查封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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