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玉霞。
被执行人:徐宝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15)高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孙玉霞与被执行人徐宝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1年1月7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
2、2021年5月10日经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财产。
本院查明 3、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5、2021年6月4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卓志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刘明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付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