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巴桑旺堆,西藏索县人。
被告罗布,西藏索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桑旺堆与被告罗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准予原告巴桑旺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巴桑旺堆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同友多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德青曲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