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杜文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于井芹,女,汉族。
被告刘祥,男,达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文明诉被告于井芹、刘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裁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