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张文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燕与张文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4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张文艺偿还原告张燕借款本金93087.5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4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025%的标准计算)、违约金800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张文艺偿还原告张燕借款本金11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015%的标准计算);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张文艺向原告张燕支付律师服务费用4000元;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被告张文艺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张文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1号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0204执1097号,后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1月12日申请人张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费3151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19)豫0204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被执行人张文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张燕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