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余吉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涂富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旭,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户籍地桐梓县,现住桐梓县。 原审第三人:陈德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审第三人:邹小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审第三人:成克霜,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余吉发与被申请人涂富莉、吴旭、赵波、原审第三人陈德交、邹小东、成克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黔03民终22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晓东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向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