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被告:常月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秦皇岛北戴河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董琳与被告常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常月强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董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吿借款100000元以及被告从2019年4月22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利率3%计算的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以大蒲河新区小学后院2.5亩土地(其中房屋六间)作为抵押依据,并承诺一年内还清,如果不能够还清,就卖掉上述房产。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0年4为22日止,借款利率为3%。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对于被告所欠原告的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己各种理由拒不给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被告从2019年4月22日开始至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利率3%计算的借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常月强辩没有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一张,内容为:今有常月强(130322197611202214)向董琳借款100000(拾万元),以大蒲河新区小学后院2.5亩土地(其中房屋六间)作为抵押依据(一年内还清),借款人:常月强,2019.4.22日。
本院查明
综合分析以上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原告在北京翼龙贷小贷公司上班时,认识了被告,了解到被告被告承包不少土地,又养扇贝。被告曾向原告借款4万元,不久就归还了。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7年8月1日,原告丈夫张宏喜从农业银行昌黎五街新村分理处取款91000元,加现金9000元,一并支付给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条,借款一直没还。2019年4月22日,原告及丈夫找到被告家,被告出具了新的借条,收回原借条,借款至今没有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经支付了借款,被告应当依约还款。原告提供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应当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常月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董琳借款10万元。
二、驳回原告董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常月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