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素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李营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李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修立,北京市杰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爱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素云、李营营、李冉与被告李爱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徐素云、李营营、李冉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素云、李营营、李冉撤诉。
本案诉讼费35元,由徐素云、李营营、李冉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