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文志刚,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罗建明,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文志刚与罗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文志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文志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