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某1,男。
被告:郝某2,男。
被告:郝某3,男
被告:郝某4,男。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郝某1与被告郝某2、郝某3、郝某4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郝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郝某1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