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杏花矿平安家园5号楼4号门市。 经营者:张红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岳淑凤与被告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淑凤、被告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的经营者张红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岳淑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先行给付岳淑凤住院费约8万元、赔偿医药费8000元、护理费5000元、打车费1200元,合计94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8月4日,岳淑凤因肩背不舒服到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按摩,再给拔罐,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的经营者张红燕不同意拔罐,坚持给岳淑凤扎针加拔罐并承诺扎针拔罐后祛湿活血化瘀。随后,岳淑凤无奈就随张红燕意见,给岳淑凤腰锥第五关节和肩背部扎针拔罐,此治疗过程近50分钟左右。张红燕又往岳淑凤腰椎关节和背部注入三种药水,一种叫筋骨丹,另外两种药不知道药名。接着又在腰椎和背部进行推拿按摩,双手按压,当时岳淑凤承受不了按压疼痛惨叫,张红燕仍然没有停止至岳淑凤疼痛难忍才停止。岳淑凤问用药后关节怎么这么痛,张红燕说没事过些日子就好了,不但没好越来越重了。岳淑凤离开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时,在回家途中头晕腰疼不能走路,遇好心人将其送到家中。当天下午约4点左右,岳淑凤在床上起不来了,接着给张红燕打电话告知病状,张红燕来到岳淑凤家中又给岳淑凤腰椎关节处推进一支筋骨丹,后岳淑凤病情更加严重,三天后肚皮和肚子里都疼痛难忍,又找到张红燕要求给她送到医院负责治疗,张红燕不同意。无奈,岳淑凤到杏花矿医院治疗无效,岳淑凤病情恶化是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造成的,再次找到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要求赔偿,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只给付600元,岳淑凤治疗该病花药费8000元。综上所述,岳淑凤腰椎关节出水造成伤害属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医疗事故所致,现岳淑凤腰椎被扎针周围硬化无知觉,腹部每天疼痛难忍并阴道造成积液到城子河矿医院灌洗上药坐立艰难,头晕发账多发病情严重,须继续住院手术治疗,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拒绝赔偿,岳淑凤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辩称
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辩称,不是她的责任,岳淑凤花费的钱不是她造成的,不同意赔偿。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岳淑凤曾于1991年受工伤,诊断为腰肌损伤并关节炎。2020年7月末左右,岳淑凤因肩背不舒服到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的经营者张红燕为岳淑凤治疗,后岳淑凤疼痛难忍,张红燕给岳淑凤拿了600元让岳淑凤做检查。2020年9月2日,岳淑凤到杏花矿医院治疗,诊断为陈旧性腰外伤合并间盘突出。2020年9月29日至2020年11月3日在城子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陈旧性腰部损伤,在该院花费的费用都经工伤保险报销。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CT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药费票据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岳淑凤称在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治疗后因疼痛难忍在鸡西市城子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并在药店购买一些药物,其在鸡西市城子河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因工伤保险报销,岳淑凤不要求红艳推拿按摩理疗店赔偿,故岳淑凤主张的因在城子河中心医院住院产生的相关费用不予保护。庭审中,岳淑凤明确表示该8000元就是其在药店购买药物产生的药费,但岳淑凤在药店购买的这些药物,因没有医院的医嘱,是否是必要合理的支出不明,故不予保护。关于岳淑凤主张的8万元医疗费,因该医疗费没有实际发生,不予保护。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岳淑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郭春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高 原 书 记 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