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惠州市长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州区三栋镇中信凯旋城花园五期D1栋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李长城。 被申请人:株洲玖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梁义诚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惠州市长瑞工贸有限公司与株洲玖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惠州市长瑞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玖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579755.92元(贷款本金+利息)为限。申请人惠州市长瑞工贸有限公司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长瑞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株洲玖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79755.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建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 勤 书 记 员 王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