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玉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博士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有你有好南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李吉仁,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玉芳与被执行人新疆博士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乌劳人仲字[2021]第13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博士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812.04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博士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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