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吴小理(特别授权),重庆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8-1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0851-3。
法定代表人周弋,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4113-0。
法定代表人陈开富,总经理。
被告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48号A幢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5441-X。
法定代表人许先辉。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6295-9。
法定代表人曹涌涛,行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庆诉被告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坪支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陶国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陶国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陶国庆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