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博锐奥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沿洲,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南金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博锐奥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7)湘1382财保13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11月14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博锐奥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达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吴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