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玉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先鹏,山东德衡(泰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舍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徐家楼办事处白峪店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231295011XY。
法定代表人:李化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泰安泰山岱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玉成因与被上诉人泰安舍得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902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蔡玉成向本院提交撤回其一审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原告蔡玉成提出撤回其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0902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一审原告蔡玉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一审原告蔡玉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蔡玉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