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祁门众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祁山镇祥和华府24幢100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MA2TTYL79N。

法定代表人:郑旺兵,总经理。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86号汇盈产业园3号楼-1。3-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WLB394。

法定代表人:戴润军,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祁门众磊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诉称 祁门众磊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支付货款5082691.67元及利息161401元(利息以2690034.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6月26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以2392667.3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1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合计5244092.67元;2.判令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元;3.诉讼费由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因修建昌景黄铁路需要,与祁门众磊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三份碎石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份。其中前两份合同经双方结算封账,截止2020年6月份,祁门众磊商贸有限公司共计向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供货计4670024.33元。而2021年签订的合同经双方于2021年6月20日结算,祁门众磊商贸有限公司共计向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供货计2392667.34元。根据合同约定,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应当按月进行付款,合同封闭后,应当支付完毕。但迄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仅向祁门众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了1980000元,同时,祁门众磊商贸有限公司为保证合同履行,向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交付了20000元保证金。祁门众磊商贸有限公司多次催促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支付相应货款,但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未支付。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祁门众磊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先后签订了三份碎石买卖合同,其中二份合同对争议解决选择了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工程分公司所在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一份合同选择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江国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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