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西街53号。
负责人:燕登亮。
被告:陈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梁金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被告陈明、梁金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