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阴县玫瑰镇北石硖村王胜泉农户
代表人:王胜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道金,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资格执业人员。
被告:平阴县玫瑰镇北石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玫瑰镇北石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124B48100668P。
法定代表人:雷玉水,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村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广敏,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平阴县玫瑰镇北石硖村王胜泉农户与被告平阴县玫瑰镇北石硖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平阴县玫瑰镇北石硖村王胜泉农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交回原告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村北山头的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2.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收回承包地给原告造成的地上附着物损失价值19419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相关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1986年1月1日起原告承包被告北山头土地五块,共计4.49亩,签订《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于1987年6月18日经平阴县公证处公证。时至今日,原告都一直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承包费用。但被告于2019年11月7日违法收回原告承包地,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在承包地上种植多年达到盛果期的桃树、核桃树等和其他经济作物强行推倒,并损坏承包地原貌,后协商未果。综上,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的杏园承包合同书系1986年1月1日由玫瑰乡北石硖村委会(即本案被告)与玫瑰乡北石硖村民王永富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王永富去世后,其在杏园承包合同书的权利和义务也应由王永富的继承人继承,而非本案原告平阴县玫瑰镇北石硖村王胜泉农户。原告王胜泉农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不包括案涉杏园承包合同的土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原告平阴县玫瑰镇北石硖村王胜泉农户依据案涉杏园承包合同书要求被告平阴县玫瑰镇北石硖村民委员会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平阴县玫瑰镇北石硖村王胜泉农户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