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登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戴宏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原住湘潭市雨湖区城正街跃进村*号附*号,现住湘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登科与被告戴宏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登科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戴宏训个人财产在80000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齐登科请求对被告戴宏训的个人财产在8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彭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