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文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贵福,铜陵市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章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告:林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文进与被告章孙、林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贵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孙、被告林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文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3800元;2、以未按时支付劳务费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4.31%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份,两被告共同承包老洲镇沙池村一建设工程,雇请原告为其做油漆工。2019年2月3日,经结算,两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4000元,两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章孙于2021年2月10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款200元,余款3800元至今支付,鉴于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章孙、林江**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3日,章孙、林江**向刘文进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刘文进油漆工资4000元整”。经刘文进多次讨要,2021年2月10日,章孙通过微信付给刘文进200元;诉讼中,章孙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微信付给刘文进800元,余款3000元至今支付。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欠条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已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核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章孙、林江**欠刘文进劳务工资3000元,经刘文进多次催讨,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刘文进主张章孙、林江**应支付其劳务工资3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资金占用利息,应以未支付的劳务工资3000元为基数,从刘文进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即以劳务工资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章孙、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刘文进劳务工资3000元及利息[以劳务工资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章孙、林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段祥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