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天水通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男,汉族,现为天水通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董某,男,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天水通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天水通慧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水通慧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天水通慧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4元,由天水通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辛朝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糟希希 书 记 员 张韫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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