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镇和平路南段68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14468609R。 法定代表人:吴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西锦,四川印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进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阳市永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超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