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高台县城关镇解放北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的码:916207249253657577。
法定代表人:王兴明,系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燕,系该行巷道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李占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邢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李建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甘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占勇、邢刚、李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结案,依该判决:一、由被执行人李占勇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甘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00元,2018年11月19日前利息46712.16元,合计276712.16元,2018年11月20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承担至借款还清之日。二、被执行人邢刚、李建忠对被执行人李占勇应偿还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邢刚、李建忠对被执行人李占勇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执行人李占勇追偿。案件受理费5451元,由被执行人李占勇、邢刚、李建忠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李占勇、邢刚、李建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2622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电子送达。
2.2021年2月4日、3月2日、4月2日、4月20日、5月7日、6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24.83元,其它反馈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1年6月18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
4、因被执行人李占勇、邢刚在本院涉案较多,本院于2020
年4月27日将被执行人李占勇、邢刚在(2019)甘0724执2538号案件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建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5、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建忠司法拘留15日。
6、2021年6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
请求情况
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81457.16元,执行费2622元,执行到位5024.83元,剩余案件款及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