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某1。
申请人:王某2。
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王某福,系二申请人祖父,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身份证号:5224271961********。
被申请人:杨某琴,曾用名杨某兰,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某1、王某2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光琴失踪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汉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1、王某2于2021年3月31日因二人之母杨某琴于2017年8月起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向本院申请宣告杨某琴失踪。
本院查明
经查:被申请人杨某琴,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威宁县,系申请人王某1、王某2之母。杨某琴于2017年8月外出后下落不明,二申请人王某1、王某2之父王某坤于2020年8月30日死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1年4月27日在《人民法院日报》发出寻找杨某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某琴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杨某琴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其与申请人王某1、王某2系母子(女)关系,故申请人王某1、王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宣告杨某琴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