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莲菊,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宁安市石岩镇东华村农民,住宁安市。
被告:宁安市石岩镇东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安市石岩镇东华村。
法定代表人:王宪长,村支书兼村长。
审理经过
原告张莲菊与被告宁安市石岩镇东华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张莲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莲菊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莲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莲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