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被申请人:刘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东与被告刘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日作出(2021)冀0924民初755号,请求对刘悦所有的价值62000元数额内的不动产及账户存款等动产进行查封(或扣押、冻结)。刘悦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东与被告刘阳、刘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4日作出(2021)冀0924民初75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第二项为:被告刘悦对以上借款不承担偿还责任。继续冻结刘悦财产已无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刘悦的财产在价值62000元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