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天峻县锦辉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3781447XXXX,住所地天峻县。 法定代表人:赵海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华诚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1595028XXXX,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 法定代表人:马怀波,总经理。

审理经过

天峻县锦辉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华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峻县锦辉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华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93787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天峻县锦辉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坐落于天峻县新源镇天棚货场(G315)国道南侧的青(2018)天峻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峻县锦辉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保证承担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壹佰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华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937875元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二、查封、冻结申请人天峻县锦辉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峻县新源镇天棚货场(G315)国道南侧的青(2018)天峻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手续。期限随第一项可供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保全期限走。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峻县锦辉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暂时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达 措 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白 金 榜 书 记 员 德格尔拉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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