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6513456F。
被执行人:李小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小龙其他案由一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02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龙银行存款353330.2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