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茜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源县浔阳街道(原漳江镇)二里岗社区桃花大道御景园加油站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熊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罗茜文与被告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罗茜文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罗茜文以与湖南远华建设有限公司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罗茜文撤诉。
案件受理费7878元,减半收取计3939元,由罗茜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