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住太原市。
被告:左某1。
被告:左某2。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左某1、左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左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左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彩礼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夏天,原告与被告左某1经媒人赵润巧、叶小凤(与原告系同村本家)介绍后相识,一个星期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后被告左某1及其父母和两位媒人一起到了原告家中协商原告与被告左某1订婚的事情。协商好后,原告母亲给了原告60000元现金,原告将彩礼60000元现金当着两位媒人的面给了被告左某1。二被告接收了原告家支付的彩礼后,同意原告与被告左某1开始交往,左某1就在原告家住了一个多月后,快过年了,就回了她家了,走了之后总是借口不与原告来往。原告想与被告左某1结婚,也多次与被告左某1协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情,但被告左某1都百般推脱拒绝。原告本身性格内向,在受到被告左某1的多次拒绝后,实在无法接受,精神十分痛苦,于2019年春节过后外出打工。在原告外出期间被告左某1一直是失联状态,原告家人在报警后本着对女方负责的态度去往被告家中协商解除婚约,但被告态度坚决说愿意等待原告回来。2020年10月份原告回来后,原告的家人再次寻找被告协商结婚事宜时,二被告避而不见,拒不协商处理。无奈,原告认为二被告在接收彩礼后拒不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现也拒不退还彩礼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依法诉至贵院,敬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左某1未答辩。
被告左某2辩称,左某1是我女儿,我就这一个女儿,也不是我亲生的。哪一年我记不清了,当时通过媒人介绍我女儿与杨某相识,订了婚以后原告给了我们60000元彩礼,姑娘左某1拿了20000元,我们拿了40000元。姑娘拿上户口本、身份证要去登记结婚,杨某失踪了,我们想退婚,姑娘左某1也嫌丢人了,拿上那40000元就走了,再也没有回来,我们也联系不上,过年也没有回家,我们打电话也不接。我们也不想管她了,我也没有花这个钱,我也没有能力还这个钱。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左某2与左某1系父女关系。2018年10月份,原告杨某与被告左某1经媒人赵润巧、叶小凤(与原告系同村本家)介绍后相识。一个星期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被告左某1及其父母和两位媒人一起到原告家中协商原告与被告左某1订婚的事情,在订婚的当天,原告杨某当着两位媒人的面给付了被告左某2彩礼款60000元现金。订婚后,被告左某1在原告家住了一段时间,后于2018年腊月二十七回了其娘家。双方商定第二年二月份典礼,后原告杨某外出,与家人失去联系。后被告左某1也外出。2020年10月,原告外出归来,原告的家人再次找被告协商结婚事宜时,被告左某2称无法联系到被告左某1。原告杨某与被告左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杨某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左某2、左某1连带赔偿原告彩礼60000元。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左某2陈述“原告杨某给了我们60000元彩礼,姑娘左某1拿了20000元,我们拿了40000元。后杨某失踪了,我们想退婚,姑娘左某1也嫌丢人了,拿上那40000元就走了,我也没有花这个钱,我也没有能力还这个钱。”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赵润巧的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的开庭笔录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原告杨某在与被告左某1订婚时给付被告左某1、被告左某2彩礼款60000元的事实原、被告均予以认可,且有证人赵润巧当庭作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据此,原告杨某主张二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左某1、左某2返还原告杨某彩礼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左某1、左某2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杨某彩礼款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50元,由被告左某1、左某2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