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牛美强 被执行人:师超、耿英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牛美强诉师超、耿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已审结,现该案(2019)鲁162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耿英工行山东省滨州渤海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间为十二个月(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蒋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