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化工路。
法定代表人张长保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吕纪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审理经过
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与吕纪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做出的(2020)豫0526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即“一、被告吕纪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款139805.1元并赔偿损失”因吕纪合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15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4月20日、2021年8月20日、2021年8月3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保险、工商、移动支付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有存款2998.20元,账户已冻结,冻结期限1年,自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1日止。2998.20元已划拨发放给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保单,已于2021年8月26日冻结,冻结期限1年,自2021年8月26日至2022年8月26日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豫E×××××,已于2021年8月31日查封,查封期限2年,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3年8月31日止;以上查封、冻结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需在到期前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
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
四、实地走访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城关镇××村村委会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十五日,并于2021年9月14日对吕纪合采取拘留措施。
七、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2998.20元,剩余136806.90元尚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申请人暂未申请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置,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2020)豫0526民初535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保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