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玉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县,现住锦州市太和区。
被执行人:李永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67××××××××,住义县××××营子镇
土堡子村。
义县人民法院(2021)辽0727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永升至今未履行。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永升在锦州银行11×××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8274.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