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246729087321,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饶河镇通江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清海,男,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白建鹏,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饶河县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邵国江,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饶河县支行职员。
被告:李文昊,男,无固定职业。
被告:吴雪迪,女,无固定职业。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与被告李文昊、吴雪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