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诗雅,广西东方意远(凭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晋钰,广西东方意远(凭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崔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雅路天昌东盟中央城A区。

被申请人:袁忠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桂雅路天昌东盟中央城A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北环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81899510614P。

负责人:黄兴东。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馗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崔玲名下位于凭祥市北面“凭祥市【2016】凭国土批字第10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崔玲、袁忠耀名下价值300238.6元的财产(限额为价值300238.6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凭祥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崔玲、袁忠耀名下价值300238.6元的财产(限额为价值300238.6元)。

案件申请费2021元,由申请人金馗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庞 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冬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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