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杨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原审被告:巴登加甫,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杨阳与原审被告巴登加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以克市克区检民监[2020]6502030000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晏晴 审判员    王二飞 审判员    欧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哈利米娜哈力木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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