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杨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原审被告:巴登加甫,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杨阳与原审被告巴登加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以克市克区检民监[2020]6502030000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查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晏晴 审判员 王二飞 审判员 欧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哈利米娜哈力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