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忠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丽,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平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公民身份号码×××。现在宁夏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原告马忠福与被告王平太、王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马忠福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忠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忠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马忠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