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增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临武县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镇解放南路92号(办公地同兴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官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何增多与被告临武县同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何增多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何增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何增多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计352元,由何增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