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金谷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4号。 法定代表人:刘进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金谷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民终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辽01执1642号。
原告诉称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沈阳金谷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双方于2019年9月27日就执行事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于2019年10月27日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沈阳金谷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故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辽01执恢80号。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30日就本案执行事项再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收款凭证,证明按照和解协议,其已经收到部分执行款项。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辽01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应在不履行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长 白云良 执行员 陈 欣 执行员 姜元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