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成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乐亭县。 被告:韩永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乐亭县。 第三人:唐山腾驰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临港产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何来勤,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范成刚与韩永志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范成刚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范成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成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奇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