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告:王振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告:张媛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告:支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薛峰与被告王振团、张媛媛、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薛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薛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