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告:路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路某之母。

被告:赵子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开元大道与五龙路交叉口向南200米处怡馨年华6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MA45M2L679。

负责人:史红伟,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路某与被告赵子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某、路某撤回对被告赵子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灵宝支公司的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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