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砖门驻地。 法定代表人:徐向辉,行长。 被告:朱晓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秦东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水市阜城县。 被告:侯俊岭,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衡水市阜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与被告朱晓杰、秦东霞、侯俊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砖门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子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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