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尊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袁久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袁久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第三人:姚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尊贤与被告袁久平、袁久明、第三人姚树林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何尊贤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尊贤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尊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计1087元,由原告何尊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