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尊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袁久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袁久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第三人:姚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农民,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何尊贤与被告袁久平、袁久明、第三人姚树林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何尊贤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尊贤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尊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计1087元,由原告何尊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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