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长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超,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建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王寿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现羁押于青岛监狱。
审理经过
原告蔡长永与被告王建彬、王寿仁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蔡长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长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蔡长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由蔡长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马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