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保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生、东长民,曲阜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曲圣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长江路399号如东科技城东筑项目68幢201-2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138670066。

法定代表人:胡学明。

审理经过

原告朱保年与被告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保年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长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保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及电话费44142元及利息(以431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3年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2月被告聘用原告为曲阜市新天地项目部执行经理。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被告万通欠付原告劳务报酬43142元,另电话费10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万通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3日,被告万通公司所属的曲阜新天地商住中心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沙爱国)与原告朱保年签订《劳务聘用合同》;约定,该项目部聘用原告朱保年为项目部总执行经理,年薪12万元,每月电话费200元。2013年2月2日,沙爱国签字确认的曲阜新天地项目部外聘管理人员2012年2月份至2013年1月份工资表载明原告朱保年应发工资为43142元。沙爱国签字确认的曲阜新天地项目部外聘管理人员电话费表载明原告朱保年应发电话费为1000元。以上两项合计为4414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该项目部未支付给原告劳务费及电话费。原告向曲阜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反映情况,该办公室建议原告通过司法途径维权。该函中载明的朱保年等二人的人工费92424元(其中朱保年的人工费为43142元、黄建平的人工费为49282元)。黄建平的劳务费本院在(2021)鲁0881民初1740号案件中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万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被告万通公司尚欠原告朱保年劳务费43142元及电话费1000元未清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朱保年劳务费及电话费共计44142元及利息(以4314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2元,由被告万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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